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油气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16〕24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油气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30日
海南省油气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油气产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促进油气产业健康发展,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财政统筹资金扶持十二个重点产业发展方案的通知》(琼府〔2015〕67号)、《海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琼府〔2014〕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南省油气产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我省油气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政策,符合我省“多规合一”和生态保护红线要求,并坚持择优支持、公正透明、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及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问效。
第二章 资金支持方式和范围
第五条 根据油气产业项目投资资金量大的特点,按照集中力量办大事、充分发挥扶持效益的原则,采取贷款贴息、奖励和补助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等三种方式对企业发展进行支持。单个扶持项目在专项资金总额内不设立资金上限,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安排。贷款贴息率不超过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补助额度不超过当年实际发生额的20%。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油气产业的开发、加工、仓储、销售、运输等产业链,包括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化工品制造、化学纤维制造、燃气生产和供应等领域,重点支持海上油气开采投资、油气加工企业产品品种开发和提质增效、新建重大项目投产,支持企业的智能制造、“两化融合”及环保、安全、节能技术改造等项目。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海南省内注册登记的油气产业企业;
(二)符合国家和海南省油气产业发展政策,符合油气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重点,具备油气产业开发、生产、服务资质;
(三)符合海南生态环保、安全生产要求,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四)依法在海南省纳税,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无偷税、逃税、抗税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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