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阶段性减免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医保〔2020〕138号
各市、县、自治县、洋浦经济开发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省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根据《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阶段性减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医保规〔2020〕1号),现将我省阶段性减免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2020年7月1日起,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不再实行减征政策,缴费费率恢复为8.5%。2020年度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基数的下限继续按2018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执行,上限按2019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执行。
二、从2020年8月1日起,恢复正常办理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业务。2020年1月至7月因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参保登记、缴费基数申报和保险费缴纳等业务的参保单位,应在8月底前办理,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
三、各级医保、财政及税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申报、核定与征缴工作有效衔接,做好政策解读,正确引导舆论,确保有关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0年7月21日